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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规 发布日期:2009-02-25 09:39 来源:河南省种子协会
      为了加快我省主要农作物新品种引进步伐,进一步规范农作物新品种的引种工作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》、《河南省实施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〉办法》和《河南省相邻省已审品种引种管理事项》,制定本细则:
第一条  引种品种应是相邻省份近三年来审定的、适宜我省相同生态类型区推广种植、并在引种试验中表现好,有一定利用价值或特殊用途的主要农作物新品种。河南省区域试验或引种试验淘汰的品种不予受理,也不受理已通过引种品种的扩区申请。国家审定品种参照上述条款执行。
第二条  引种单位或个人在河南省境内应具有经常住所,具有相应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资格,引种品种得到品种权人的书面授权。
第三条  引种单位申报引种品种时,须向省种子管理站提出引种申请,并提供下列材料:
1、相邻省已审品种引种申请书。
2、相邻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品种审定证书。
3、引种品种品种权人的书面授权。
4、相邻省审定时的抗性鉴定报告。
5、相邻省审定时的品质分析报告。
6、相邻省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。
7、申请引种品种在河南境内的引种试验总结。
8、申请引种品种的优缺点、栽培技术要点和建议种植区域,应注意的问题以及引种风险责任承诺等。
9、引种品种植株、果穗、籽粒标准彩色图片各一张。
10、转基因品种应当提供相应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批件。
第四条  《引种申请书》一式两份,按目录顺序装订成册(A4纸大小并加封面),并附软盘。
第五条  《引种申请书》受理时间,秋收作物品种为每年的三月底前,夏收作物品种为每年的八月底前,逾期不再受理。
第六条  省种子管理站对申报品种材料进行审核,对符合参加引种试验条件的品种,及时通知申请者(单位或个人)提交试验种子、交纳试验费用,并签订“河南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试验协议书”。在相同生态区域内安排连续二年8-10个点的引种试验,每品种面积不小于200m2,重复一次或不设重复,对照品种与省区域试验对照品种相同。
第七条  为确保引种试验的科学、公平、公正,引种试验采取参试品种密码编号,核心点公开,其余试点封闭运行。
第八条  实行专家鉴定组对引种品种进行综合评价把关推荐办法。专家组应由省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、专业组成员、有关科研、种子管理人员组成。
第九条  在该作物引种试验期间,由省种子管理站邀请专家对引种试验进行2-3次田间考察,试验结束专家鉴定组根据试验汇总结果、田间考察情况,按照推荐标准对参试引种品种的适应性、丰产性、抗逆性、引种区域等做出综合评价,并提出专家鉴定意见。
第十条  省种子管理站依据专家评审鉴定意见,对拟引种品种报农业厅履行批准引种手续,颁发《引种通知书》,并向社会公告。
第十一条  批准引种品种须使用原审定名称,不得更改。
第十二条  引种过程中发现不宜继续推广使用的,省种子管理站及时报省农业厅批准,中止使用。
第十三条  本细则报经省农业厅批准后实施,原河南省种子管理站2003年2月12日下发的《相邻省已审品种引种实施细则》同时废止。
第十四条  本细则由河南省种子管理站负责解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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