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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规 发布日期:2008-07-24 10:10 来源:河南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
附件
河南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规程
总则
第一条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》,〈河南省实施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》办法〉及有关配套法规的规定,为了加强主要农作物品种管理,加速新品种推广,促进农业生产发展,结合我省实际,特制定本规程.
第二条 本规程所指的主要农作物为小麦,玉米,棉花,水稻,大豆,油菜,花生,西瓜,马铃薯等九种作物.
品种审定委员会
第三条 河南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(以下简称省品审会)是在省农业厅领导下,负责全省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,审定工作的机构.
第四条 省品审会由科研,教学,生产,推广,经营,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,委员一般应该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处级以上职务,年龄一般在55岁以下.品审会设立主任委员一名,副主任委员若干名,委员若干名,每届任期五年.
委员因工作原因,参加会议确有困难的,可以提出申请辞职.若连续两次无故不到会者,视为自动放弃委员职务.
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为顾问.
第五条 省品审会下设办公室(以下简称省品审办),负责品审会日常事务并协调各专业组及试验主持单位的工作.办公地点设在省种子管理站,办公室主任由本会委员兼任,根据需要配备专兼职干部若干名.
大会闭会期间由主任委员会议行使职权,如遇重要事项,可由省品审办报请主任委员召集主任委员会议研究确定.
第六条 省品审会设麦油(小麦,油菜),玉米,秋粮(水稻,大豆),经作(棉花,花生),瓜菜(西瓜,马铃薯)五个专业组,各专业组成员一般为9-15名,设组长1名,副组长1-2名.
第七条 省品审会主要任务是审议制订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规章制度,制定农作物品种试验管理办法,组织全省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,品质检测,抗性鉴定和品种考察等工作,审定各专业组初审推荐的报审品种和确定其他重要事项.
第八条 省品种试验和审定经费列入省财政专项经费.
品种试验
第九条 品种试验包括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.区域试验是对参试品种的丰产性,适应性,抗逆性和品质等农艺性状进行鉴定;生产试验是在接近大田生产条件下对品种的丰产性,适应性,抗逆性等进一步验证,同时总结配套栽培技术.
品种试验由省品审会委托有关单位按照《河南省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管理办法》组织实施.各主持单位及专业组成员负责对试验点进行检查指导.
第十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营业场所的外国人,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,在河南申请品种试验审定的,应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国种子科研,生产,经营机构代理.从境外引进的农作物品种应先进行植物检疫.转基因品种试验按照国务院《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》等有关法规执行,参试前应提供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和相关批准文件.
第十一条 国家已经审定且将我省列为其适宜推广区域的品种,不再进行品种试验;对相邻省,市已审定且与我省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品种,应按照《河南省相邻省已审品种引种管理事项》及《相邻省已审品种引种实施细则》规定,由省种子管理站在相应区域安排1-2年多点引种试验,根据试验结果和专家鉴定意见,由省种子管理站报经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引种.
第十二条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管理按照《河南省实施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〉办法》有关规定执行.
第十三条 抗性鉴定试验,品质检测以省品审会指定的单位的测试结果为准.
第十四条 每个生产周期结束后3个月内,省品审办应当将品种试验结果通知品种参试者.
第十五条 省应逐步有计划地建立健全稳定的品种试验网点(站),各试验点(站)应按省统一制定的方案进行试验,确保试验的代表性,准确性,公正性.
品种报审
第十六条 报审的品种需要连续2-3年的区域试验和1-2年的生产试验结果,两项试验可交叉进行;要有连续2年的指定单位提供的品质检测,抗性鉴定资料.在我省安排的国家区域试验(每年不少于5个试点),有二年的试验结果,表现较好的品种,须经本省一年生产试验,达到审定标准的亦可报审.
报审者须按规定交纳一定的报审费用.
第十七条 凡报审的品种还应具备下列条件:1,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过改良;2,与现有已审品种或已受理参试品种有明显区别;3,遗传性状相对稳定;4,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征一致;5,品种名称应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》有关规定.
第十八条 凡报审品种者应向省品审办提交申请书,选育报告(含选育方法,选育过程,产量表现,特征特性,品质分析,抗性鉴定报告,建议种植区域及栽培要点),并附有实物标本(含图片),历年品种区域试验,生产试验总结;杂交种还须有亲本介绍和制种技术资料,转基因品种还应当提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等相关资料.品审会对有关申报材料予以保密.对于材料不全者不予受理.
第十九条 省品审办在收到申请书2个月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,并通知报审者.
品种审定与公告
第二十条 省品审会一般于每年三,八月份召开两次例会,根据需要可召开临时会议,必要时邀请有关人员列席参加.专业组每年元,七月份分别召开两次例会,初审推荐报审品种.各专业组结合试验结果和田间考察品种表现,根据审定标准,对报审品种逐一作出书面结论.
第二十一条 省品审会对专业组初审推荐的品种进行审定.品种审定应本着公正,公开,科学,效率的原则,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,根据审定标准实行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.审定会议参加人数超过委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为有效,赞成票超过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为通过.
第二十二条 品种审定实行回避制度.在初审和审定工作中,为保证公证性,省品审会可以要求有关人员回避.
第二十三条 推荐审定品种的产量水平,在区域试验中比对照增产显著,生产试验中比对照增产5%以上;品质,抗性应达到品审会规定的指标要求.产量虽和对照相当,但在专用品质,生育期,抗逆性等方面有一至几项特殊优点的品种,亦可推荐审定.
第二十四条 省品审办对通过审定的新品种进行编号,颁发证书,并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新品种公告.编号代码顺序为"豫审","作物简称","年号","审定序号".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审定公告的品种名称.
第二十五条 省品审办对通过审定的品种提出利用意见,并进行跟踪观察.发现存在有重大缺陷或丧失丰产性不宜继续推广利用的品种,由各专业组提出意见,经省品审会同意,并报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,发布公告终止使用.
第二十六条 审定未通过的品种,省品审办应及时通知报审者.如有异议时,经专业组讨论推荐,可复审一次(应附有完备的补充试验材料),但复审未通过的品种,不再进行二次复审.
监督管理
第二十七条 承担品种试验,审定的单位及有关人员未经品种权人同意,不得以非品种试验目的而扩散其种子.
第二十八条 承试单位弄虚作假的,取消承担品种试验资格,并依法追究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,造成损失的,应承担赔偿责任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.
第二十九条 从事品种试验,审定工作的人员及品种报审者,弄虚作假或徇私舞弊,玩忽职守者,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依法给予行政处分;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.
第三十条 对品种试验,审定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,省品审会给予表彰和奖励.
第三十一条 经审定合格的品种,育种(引种)单位或个人可持品种审定证书(视同专家鉴定证书)向有关部门申报成果奖;审定未通过的品种,不得发布广告,不得经营推广.
附则
第三十二条 审定通过的品种,个别性状有改良的,经营推广之前应报经省品审会就改良性状作1-2个生产周期的验证试验,符合审定条件的,重新进行审定.品种名称应表明与原品种有关,但不得使用原名称,
第三十三条 对特殊用途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可以缩短试验周期,减少试验点数和重复次数.
第三十四条 本《规程》经省品审会议通过并经省农业主管部门发布实施.本《规程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.原省品审会1998年9月26日发布的《河南省农作物品种审定规程》同时废止.
第三十五条 本《规程》由河南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解释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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